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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定企业重要短信群发须经批准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4-9 阅读:209

新华网太原7月25日电 (记者 叶健)
滥发、群发诱骗性短信的不法SP企业(通信短消息服务经营企业)在山西被戴上了“紧箍咒”。日前,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出台规定,对山西省相关电信企业和SP企业的短信群发行为做出规范。

  根据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短信息宣传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

  《意见》规定,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终止服务方法和咨询投诉电话;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全省或市级范围的短信群发时,只允许在其归属地用户群内进行,不可以向归属地以外的用户进行群发。

  《意见》规定,重要内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发送:对于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国计民生、人身安全、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信息内容的短信群发,发送范围为全省时,要求内容提供方提供省政府或省级领导批示的书面意见;发送范围为市级时,要求内容提供方提供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领导批示的书面意见。

  《意见》还规定,未经用户同意,基础电信企业和SP企业不得利用平台外呼形式强行发送广告类信息或强行推荐某项业务。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的行业应用类短信群发,应严格按规定向本企业注册用户群内发送,不得向非注册用户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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